人权和伊斯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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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q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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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题与人类尊严密切相关。西方作家总宣称“人权”观是西方的方面,这习以为常。例如,安娜(Ann Mayer)曾道:“人权观只是自19世纪起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机制中的一部分。”J. Donnelly也写到,
“大多数非西方文化和政治传统不仅缺乏人权实践,而且还缺乏这个概念。作为历史事实,人权观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作品。”
事实上,尽管许多法典给出了必要的人权。实际上,人们可以说,这伊斯兰才如此,它确保了人类许多权力。伊斯兰是富含正义、权力和法规的宗教。在1400多年前,它就维护着人类的这些权力。
因此,当穆斯林学者研究《人权宣言》时,便发现该宣言中绝大多数已被伊斯兰所肯定和实践。于是,当人们浏览《人权宣言》中例举的一些人权时,不难发现,。任取其中某些条款,条款3指出,“人人有生存权、自由权和安这些人权已被伊斯兰肯定和维护全权。”条款7指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这种权力不仅受到伊斯兰法律的保护,而且也是法律的目标的组成部分,即保护这种权力。
直到今天,对基本人权的范畴仍然存在争议。当然,世俗的人权倡导者一直难以回答的一个很重要问题是:定义基本人权的基础是什么?决定这种基本人权难道无关于与人类灵魂和本质相关的知识?然而必须得承认,人类在探索广博神秘的灵魂世界中很少成功。
伊斯兰回答这类问题很简单:造物主有决定基本人权范围的知识和权力,他人无从知晓。只有造物主能毫无偏袒地、以最符合人本性、兼顾个体和社会需要的方式裁决基本人权的范围。把这种严肃事情只留给人类理智,而远离安拉的启示是充满危险的;因人类理智随着时间推移会改变其对基本人权范围的想法。因此,安拉在《古兰经》中说,“假若真理顺从他们的私欲,诸天地、大地及其中事物必然毁坏。”(23:71)
顺便指出,伊斯兰人权观和世俗人权观之间还有一个重要区别。穆斯林视被伊斯兰神圣化的人权为安拉赋予的权力,不可侵犯。他们不是政治武器,也不是权宜之计;否则会被简单忽视。为了顺服安拉,穆斯林必须尊重伊斯兰规定的他人权利。纵观历史,这已经被穆斯林行为完全体现。即使不得不付诸于战争时,穆斯林有必须要遵守的非常严格方针,他们著名于严格遵守这些方针。难以找到穆斯林军队的违例。当穆斯林军队接管耶路撒冷时,没有发生十字军侵占它时发生的那种屠杀和涂炭生灵。同样,作者相当肯定,穆斯林从来不会犯最近阿布格莱布监狱发生的虐囚这类暴行;而这类暴行被那些声称相信人权、自由和民主的人们实施甚至有时辩护。
最后,当人们在讨论和决定人权时,其范围肯定很有限。他们只能讨论世俗方面;因此,就忽略了一项最重要人权,这项权力只能由安拉提供。为了了解这项权利,人们必须转向启示和先知。先知穆罕默德(求主赐福安于他)在和他的一个同伴说话时,就解释了这项权力,“你知道安拉对他的仆人的权力吗?”他同伴说“安拉及其使者至知。”先知(求主赐福安于他)然后说:“安拉对他的仆人的权力是只崇拜他而不举伴他。”过了一会儿,他又问同伴:“若他遵循,你想知道仆人们对安拉的权力吗?”他说:“安拉及其使者至知。”先知(求主赐福安于他)然后告诉他:“仆人们对安拉的权力是他将不惩罚他们。”